服務質素標準
•在管理及提供服務方面,「服務質素標準」訂明了福利服務單位應具備的質素水平。
•「服務質素標準」乃依據以下四項原則釐定,而這些原則列出了福利服務的核心價值:
•明確界定服務的宗旨和目標,運作形式應予公開;
•有效管理資源,管理方法應靈活變通、不斷創新及持續改善服務質素;
•鑑定並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特定需要;
•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權利。
•現時共有十六項「服務質素標準」,每項「服務質素標準」均有一套「準則」及「評估指標」說明。
•這些「準則」及「評估指標」均為一般性基本要求,服務營辦機構可根據各要求,以合適的方法應用於個別服務類別或服務單位中,以符合所有「服務質素標準」的要求。
本院由一九九九年起開始實行社會福利署之服務表現監察制度。 詳情如下:
標準一 |
服務資料 |
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,清楚陳述其宗旨、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, 隨時讓公眾索 閱 。 |
標準二 |
檢討及修訂政策和程序 |
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 |
標準三 |
運作及活動紀錄 |
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 。 |
標準四 |
職務及責任 |
所有職員、管理人員、管理委員會和 / 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 楚的界定 。 |
標準五 |
人力資源 |
服務單位 / 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、簽訂職員合約、發展、訓練、評估 、調派及紀 律處分守則 。 |
標準六 |
計劃、評估及收集意見 |
服務單位定期計劃、檢討及估本身的表現,並制定有效機制,讓服務使用者、職員及其他關 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。 |
標準七 | 財政管理 |
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 。 |
標準八 | 法律責任 |
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 。 |
標準九 | 安全的環境 |
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 。 |
標準十 | 申請和退出 |
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服務清楚明確的資料 ,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 。 |
標準十一 |
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|
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(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 、家 庭、團體或社區)。 |
標準十二 | 知情的選擇 |
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。 |
標準十三 | 私人財產 |
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 。 |
標準十四 | 私隱和保密 |
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 。 |
標準十五 | 申訴 |
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,而毋須憂慮遭受責 罰,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。 |
標準十六 | 免受侵犯 |
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,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。 |
如欲進一步了解本機構之監察制度,可電郵、電話聯絡本機構。